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招聘简章
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烟台港集团,是国家4A级物流企业,首批对台开放直航港口、国内首家拥有原油仓储资质的港口企业、国家规划建设的北煤外运装船港和煤炭物流园区、全国首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、烟台市和烟台港集团规划建设的三大核心港区和两个亿吨港区之一,作为资产过百亿的大型国有企业,龙口港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,港口经济稳步提升,逐步成为由9个分公司,8个全资子公司和24个控(参)股公司组成的功能强大的港口企业。
2019年8月6日,山东港口集团挂牌成立,由青岛港、日照港、烟台港、渤海湾港四大港口集团组成,标志着山东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发展掀开新的篇章,龙口港作为大家庭中的一员也将成为山东省“注重经略海洋”和“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”中的重要贡献者。
企业为员工缴纳“六险两金”: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、企业年金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保障(缴纳社会保险之外的关于医疗、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)。
企业执行国家节假日制度,员工根据工龄每年另享有5-15天带薪年休假。
企业针对不同岗位员工,设置内部有针对性培训及外部高端专业性培训。
在龙口港单身公寓居住的外地员工享受住宿补贴1800元/年(个人需承担600元/年),食堂就餐费用为原料成本价。
企业为员工提供山东省内一流的三人间单身职工公寓,内设空调、学习桌、网线、卫生间、阳台,周边附属设施有体育馆、健身房、网吧、阅览室、球牌室、食堂、洗浴中心等。
1.应聘者将个人简历发送至指定邮箱lkgrlzyb@126.com,邮件主题和附件名请以应聘岗位-毕业年份-姓名-专业-学历-毕业院校格式填写。
2.初审合格后,公司将电话通知,统一组织网络面试。
3.应聘人员提供材料及填报的信息如有不实情况,一经发现,即刻取消应聘资格。
4.联系电话:0535-8848260,8845976
5.公司地址:山东省龙口市环海中路1899号
6.公司网址::www.lkport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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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聘计划:
专业要求 | 人数 | 备注 |
油气储运工程、化工过程装备、应用化学等相关专业或安全工程、化学、消防工程、消防指挥及相关专业 | 5 | 安全管理岗 |
机械工程、电气工程、电子工程、内燃机、液压等相关专业 | 5 | 技术管理岗 |
计算机科学与技术、网络工程、软件工程、人工智能、数据分析、应用数学等相关专业 | 5 | 信息化建设岗 |
法律、法学等相关专业 | 5 | 法务岗 |
体检标准:
录用人员须符合本单位体检要求:
第一条 器质性心脏病(如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等),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。体检时,遇有下列情况,可录用:
(一)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;
(二)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;
(三)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。
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可录用:
收缩压12.00—18.66Kpa(90mmHg—140mmHg);
舒张压8.00—12.00Kpa(60mmHg—90mmHg)。
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,不录用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可录用。
第四条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,不录用。
(一)原发型肺结核、浸润型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;
(二)肺外结核病:
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
第五条 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、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,不录用。
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、肠疾病,不录用。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,1年内无出血史,1年以上无症状者可录用;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可录用。
第七条 急性肝炎恢复后,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(AST)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,可录用。
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,包括乙肝表面抗原(HBsAg)、乙型肝炎e抗原(HBeAg)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(抗-HCV)、丙型肝炎病毒RNA(HCV RNA),但ALT、AST正常者可录用,即奥抗阳性但肝功正常,乙肝病毒DNA测试表明病毒不复制者,可录用。
第八条 各种病因引起的肝硬化,不录用。
第九条 无肝炎病史,查体肝在肋缘下2cm以内,但质软无压痛,肝功能正常;或脾在肋缘下1cm以内;或肝脾同时触及,经B超检查正常者,在排除其他器质性疾病后,可录用。
第十条 各种恶性肿瘤,不录用。
第十一条 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录用。急性肾炎、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,无症状和体征、尿蛋白阴性,尿镜检正常者,可录用。
第十二条 内分泌系统疾病(如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)、克山病、无脉症等,不录用。
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可录用。
第十三条 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遗尿症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痛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,不录用。
第十四条 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(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),不录用。
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未治愈,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,不录用。
第十六条 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存留、颅脑畸形、脑外伤后综合症,不录用。
第十七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录用。
第十八条 颈强直、斜颈、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录用。
第十九条 先天或后天性原因引起的永久性肢体残缺、畸形,影响机体功能;严重跛行;着装后脊柱侧弯、驼背等影响功能者,不录用。
第二十条 反复发作或B超提示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录用。
第二十一条 血管闭塞性脉管炎、雷诺氏病,不录用。
第二十二条 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非淋菌性尿道炎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、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,不录用。
第二十三条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1.0(标准对数视力5.0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录用。
第二十四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双耳在3米以内(可戴助听器)耳语听不见者,不录用。
第二十五条 严重口吃、明显吐字不清或明显发音功能障碍等,不录用。
第二十六条 重度(III度)龋齿或缺牙超过12颗以上以及重度牙周病未经治疗修复,不录用。
第二十七条 颌面部畸形或缺损伴功能障碍,唇腭裂,面瘫,眼、耳、鼻、颌骨缺损及颞下颌关节强直伴小颌畸形,不录用。
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、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,不录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