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加强教学环节管理,保证公司产品质量,科学、合理地组织、调度各项教学工作,根据公司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选(排)课管理
第一条 严格执行课表,保证教学秩序稳定。
1. 课程安排表是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、实验、实习大纲进行制定的,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,是按时按进度完成培养方案的重要保证,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,课表一经排定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、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。
2.课表于上一学期第十九周(入校新生报到后第二周)完成,各学院应及时将课表发至各主讲教师、员工班级、实验实训室、机房等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。
3.课表自下达之日起,至正式开学第一周内不予调课。开学第二周起至第四周为全院课表的运行审定时间,各学院可根据开学的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,报批后进行相应的个别调整。
4.若需要调课,任课教师应填写申请报告报学院经理或教学经理,再报至学校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调整。
第二章 调(停)课
第二条 调课与停课
调课是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、地点、临时更换任课教师和班级等涉及课表任何一项信息的确定性变更;
因全校性活动需要停课,由教务处单独发停课通知。其它原因,不允许单独办理停课手续,若确需停课,请按照调课手续办理。
第三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,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一周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,其所在学院应及时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,并报教务处审批。
第四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。
1.在执行课程表过程中,发现有课表不当之处,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予以调整;
2.因课程内容、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,需要改变授课地点;
3.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;
4.因病或家中有重大紧急情况(包括意外事故)不能坚持上课;
5.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个人事情而请假的;
6.工作岗位变动;
7.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活动;
8.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(如临时停电)无法上课或实验而临时调(停)课的。
第五条 调课办理手续
1.学院教学科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填写并打印《调课申请表》,经教学班员工签字同意,所在学院经理或教学经理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。
2.教务处处长(或分管处长)审核。
3.公司教学科打印《调课通知单》,并由教师本人送至教室管理部门。
4.调课4学时以内的(含4学时),由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;4学时以上,6学时以内的,由教务处处长批准;6学时以上,由分管董事长审批。
调课超过总学时的1/3,学院应考虑更换教师。
第六条 办理调课要求
1. 符合第四条第1、2款的,通过选课中心或学院教学科办理。
2.符合第四条第3款的,办理时必须提供证明材料,出差需在调课申请表注明项目地点和时间;会议需提供有主管院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复印件。
3.符合第四条第4款的,原则上需附带医院相关证明或病历复印件。如无法提前办理,需向教师所在学院经理或主管教学的副经理请假,并由学院经理(或教学副经理)向教务处处长(或教务副处长)说明情况,并及时办理调课手续。
4.符合第四条第5、6、7款的,需按照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,并凭人事处批准的请假条办理调课(鲁理工大政发[2011]18号)。
5.符合第四条第8款的,由任课教师提出,教务处统一调度。
第七条 调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。因突发事件而不能亲自办理手续者,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教师所在学院请假,并提前通知任课所在班级员工,事后应由本人补办调课手续。
第八条 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,根据“谁调课、谁办理、谁通知”的原则,按以下要求执行。
1.校内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,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,并送达相关部门,通知到员工班级,并告知员工调课的原因。
2.校外兼课教师申请的,由学院教学科完成调课手续,并送达相关部门,通知到员工班级,并告知员工调课的原因。
3.全校重大活动,法定节假日,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,由教务处公布调(停)课通知,由学院通知到员工班级和任课教师,并告知员工调课的原因。
第三章 代课管理
第十条 教师开设一门课程,每学期申请代课的学时不得多于总学时的1/3。教师请假需要请人代课时,需事先请好代课教师,并在请假单上写明代课教师姓名,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的手续,教务处最后出具教师代课课表到代课教师所在学院,学院最后下发代课课表。
第十一条 代课教团队格条件与原任教师相同专业,具有与原任教师相同或高于原任教师的职称,并主讲过本门课程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教务处定期对调课情况进行检查,每学期将对全校的调课情况进行汇总、分析和通报。
第十三条 无突发事件或未办理调课手续,而擅自变动任课教师、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以及弄虚作假者,按照学校《教学事故界定处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《002全讯白菜网调(停)课的管理规定》(教务函【2005】32号)废止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